海关总署 2026 年第 24 号公告明确,自 2026 年 4 月 1 日起在全国海关推广跨境电商零售出口商品跨关区退货。翻译成人话:海外退回来的货,不必再原路退回当初出口的那个海关,可以就近办。

新规改了哪一环
这项政策不是突然出现的。海关总署 2024 年 11 月发布公告,自当年 12 月 15 日起在北京、天津、大连、上海、南京、杭州、成都、乌鲁木齐等 20 个直属海关先行试点,试点一年后具备了全国推广的条件。
配套的还有一条税收政策,容易被忽略但更实在。财政部、海关总署、税务总局 2026 年第 16 号公告规定:
- 适用期间为 2026 年 1 月 1 日至 2027 年 12 月 31 日;
- 适用范围是 1210、9610、9710、9810 四个跨境电商监管代码项下申报出口的商品;
- 因滞销、退货原因,自出口之日起 6 个月内原状退运进境的,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、消费税;
- 出口时已征收的出口关税准予退还,已办理出口退税的需按规定补缴;
- 食品不在此列。
退货成本为什么一直下不来
跨境零售出口的退货率一直比国内高,语言、尺码、色差、物流损耗都是原因。过去的规则下,一件从杭州出口、被美国消费者退回的商品,必须退运到杭州海关;如果船先到了深圳,要么二次转运,要么干脆弃置。很多卖家的选择是后者——退回来的运费加上转运成本,往往超过货本身还剩的价值。
过去被弃置的退货,不是因为货坏了,是因为把它接回来比扔掉更贵。

两条政策叠在一起,改的是同一笔账:跨关区退货砍掉了二次转运,退运税收优惠砍掉了重复征税。原本注定要被写成损耗的那部分货,现在有机会重新进入流通。对上游的小工坊来说,这意味着一批货不再是「发出去就听天由命」。
需要提醒的是门槛。公告要求企业规范经营、具备独立的作业功能区,相关生产作业系统数据向海关开放或与海关信息化系统对接。也就是说,这项便利是给数据说得清的企业的。「原状退运」也有明确定义:商品形态应与原出口时基本一致,不得增加配件部件、不得加工改装。
售后这一段我们怎么接
我们的判断是:这轮政策的真正门槛不在物流,在数据。谁能把一件商品从出库到退回的每一步说清楚,谁才用得上这份便利;说不清的企业,政策再好也用不上。
所以我们把功夫花在了记录的完整性上——每一批货有专属批次号,入仓检验读数、时间、原料来源一并留档,商品与批次是绑死的。这不是为了好看,是为了在需要举证的那一刻拿得出来。至于退运本身的申报,仍然由具备资质的报关企业操作,我们不越界。
对政策原文感兴趣的话,文末两条链接都能点进去看,公告号与生效日期一目了然。
